(2015)华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马芝伦与谷文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芝伦;谷文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马芝伦,男,现年49岁,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甘立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陈云贵,华坪县荣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投权代理。被告谷文学,男,现年32岁,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芝伦诉被告谷文学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原告马芝伦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芝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芝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由原告马芝伦负担。审判员 冉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