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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2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富阳人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杰与刘杰、李晓龙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人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杰,李晓龙,张伦,张鑫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931-1号原告:富阳人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军。委托代理人:李海波、项群伟。被告:刘杰。被告:李晓龙。被告:张伦。被告:张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人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杰、李晓龙、张伦、张鑫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人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人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人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968.5元,由原告富阳人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