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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国云与被告孙国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云,孙国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孙国云。被告:孙国旺。原告孙国云与被告孙国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国云负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