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国云与被告孙国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云,孙国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孙国云。被告:孙国旺。原告孙国云与被告孙国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国云负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