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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珠海市崇信纸品有限公司与珠海皇家升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崇信纸品有限公司,珠海皇家升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珠海市崇信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杜远益,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黎坚,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皇家升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家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崇信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皇家升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崇信纸品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蕾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远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