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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兴海与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海,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冯兴海。委托代理人潘光勇。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纪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兴海与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兴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兴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冯兴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