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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北凯通法律服务所与罗钦平、张小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北凯通法律服务所,罗钦平,张小玲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青岛市北凯通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张静静。被告罗钦平被告张小玲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北凯通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罗钦平、张小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市北凯通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元,保全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