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丁华芳与汪伟涛支付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扣划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丁华芳,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汪伟涛,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督字第03号丁华芳与汪伟涛支付令纠纷支付令,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汪伟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伟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徐婷(身份证号码340202198810090027)系被执行人汪伟涛的配偶,双方于2013年2月6日在弋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伟涛及其配偶徐婷名下银行存款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叙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