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7号 原告王某,居民。 被告吴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虹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