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朱华平、王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朱华平,王小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728号原告王小军。被告朱华平。被告王小勤。原告王小军与被告朱华平、王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哲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军,被告朱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军诉称:朱华平、王小勤以做生意为由,于2009年1月9日向其借款10万元,后经其多次催要,朱华平、王小勤至今未能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朱华平与王小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王小军放弃利息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朱华平辩称,借款是事实,其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只能分期支付。被告王小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9日朱华平、王小勤向王小军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人民币现金10万元。嗣后,经王小军多次催要,朱华平与王小勤一直未能归还。另查明:朱华平与王小勤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4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小军提供的借条,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宜兴市公安局和桥派出所人口信息查询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军与被告朱华平、王小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朱华平、王小勤出具的借条上虽未注明向谁借款,但王小军现持有该借条,且庭审中朱华平认可该债务,应认定王小军是权利人。朱华平、王小勤向王小军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王小军当庭放弃利息部分诉讼请求,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华平与王小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小军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7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朱华平与王小勤负担,该款已由王小军垫付,朱华平与王小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王小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及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