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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法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杨新建申请执行刘正玉、陕西力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建,刘正玉,陕西力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法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正玉,男,汉族。陕西力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力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胥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新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正玉、陕西力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457元及逾期履行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正玉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新正已经领取,并表示对其余款项全部放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杨新正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