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某、唐某某对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某
案由
对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砀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因涉嫌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唐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唐某某在砀山县唐寨镇唐寨村,共同投资开发唐寨新村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40亩,共开发建设110套商品房,目前仍未取得国土部门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2011年四五月份,为了感谢唐寨镇政府对前期拆迁工作的支持和协调与国土、城建等部门的关系,李某、唐某某两人送给唐寨镇政府一辆黑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71079元。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机动车转入申请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李某、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并提出两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建议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唐某某当庭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唐某某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同投资开发砀山县唐寨镇唐寨村新农村(简称唐寨新村)建设工程。2011年四五月份,为了感谢唐寨镇人民政府对前期拆迁工作的支持和协调与国土局等部门的关系,被告人李某、唐某某协商后决定将唐某某于2009年12月购买的一辆本田“雅阁”牌轿车送给唐寨镇人民政府。经鉴定该车价值171079元。另查明:2014年8月4日、8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先后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均如实供述共同向唐寨镇人民政府行贿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证明: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唐寨新村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唐寨镇唐寨村果园地,三次被县国土局处罚。2、唐寨镇(区)级国有集体资产清理登记表证明:涉案轿车被登记为唐寨镇人民政府的资产。3、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信息等证明: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系唐某某于2009年12月3日在北京嘉程润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2013年6月5日被转入李保德名下,次日被转入王红军(唐寨镇人民政府驾驶员)名下。4、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李某、唐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5、归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归案情况。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轿车价值171079元。7、证人李某证明:其到唐寨任书记时,唐寨新村项目拆迁尚未结束,镇政府主要协助唐某某进行拆迁工作。2011年四五月份,唐某某送给镇政府一辆北京牌照的黑色本田“雅阁”牌轿车。8、证人高某证明:2010年初,唐某某和李某共同开发唐寨新村项目。该项目没取得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2011年四五月的一天,唐某某送给镇政府一辆北京牌照的黑色本田“雅阁”牌轿车,感谢镇政府在前期拆迁工作中的帮忙以及协调国土部门的关系。2013年5月,其安排唐某某将车过户至镇政府驾驶员王红军名下。9、证人杨某某证明:唐寨新村项目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土部门于2010年10月、2012年1月、5月对该项目违法占地行为三次予以处罚。10、证人马某某证明:其分管城管执法中队后,多次联合县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对唐寨新村项目进行了查处,也多次催促唐某某尽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广州本田轿车是唐某某送给镇政府的。11、证人刘某某证明:广州本田车已登记在镇政府固定资产账上。12、证人王某某证明:2013年6月,唐寨镇书记高某安排将唐某某所送轿车过户到其名下。13、被告人李某供述:2010年初,其与唐某某共同投资开发唐寨新村项目。因项目用地没有审批手续,三次被砀山县国土局处罚,唐寨镇人民政府均出面做了工作。如果没有镇政府的支持,前期拆迁、项目建设工作不可能顺利开展,项目用地没有审批手续,尚需镇政府帮忙协调与国土部门的关系。为感谢镇政府,2011年四五月份,其与唐某某协商,将唐某某私人买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送给镇政府,以此抵唐某某共同开发唐寨新村项目投资款20万元。14、被告人唐某某供述的与李某共同向唐寨镇人民政府行贿的犯罪经过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以财物,价值171079元,其行为均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视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共同行贿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供犯罪所用的车辆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皖LYG7**号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予以没收(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LHGCP1680A2013094,发动机号码为601310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常敬东人民陪审员 顾风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旭亚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