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执行字第8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宝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兰,许炜,柯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895-2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兰,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炜,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柯育梅,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宝兰与被执行人许炜、柯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情况,但查明存款余额不足。同时,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柯育梅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二路XXX号XXX室房产,但系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