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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熊明义与林东武、杨锡广、原审被告金艳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明义,林东武,杨锡广,金艳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明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玥,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东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潘青,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锡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审被告:金艳芬,女,住浙江省安吉县。上诉人熊明义因与被上诉人林东武、杨锡广、原审被告金艳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明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有胜、葛玥,被上诉人林东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青,被上诉人杨锡广、原审被告金艳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已预收的上诉人熊明义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26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剑群审判员  马林海审判员  陈 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骏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