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执民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晶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晶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六。被执行人:徐州晶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晶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日,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徐州晶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1月13日,被执行人徐州晶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4160.1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3981元、执行费6562.4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11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