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仕奎、张青荣、刘庆友、石庆安、刘庆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振诗,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潘仕奎,男,汉族,居民。被告张青荣,女,汉族,居民。被告刘庆友,男,汉族,居民。被告石庆安,男,汉族,居民。被告刘庆富,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仕奎、张青荣、刘庆友、石庆安、刘庆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借款,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潘仕奎、张青荣、刘庆友、石庆安、刘庆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 判 长 凌宗香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尊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