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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仕奎、张青荣、刘庆友、石庆安、刘庆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振诗,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潘仕奎,男,汉族,居民。被告张青荣,女,汉族,居民。被告刘庆友,男,汉族,居民。被告石庆安,男,汉族,居民。被告刘庆富,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仕奎、张青荣、刘庆友、石庆安、刘庆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借款,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潘仕奎、张青荣、刘庆友、石庆安、刘庆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 判 长  凌宗香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尊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