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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天津嘉贝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龙城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嘉贝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龙城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嘉贝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龙城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天津嘉贝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龙城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辰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天津市龙城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龙城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20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晏福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