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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胜与汪春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胜,汪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林胜。被执行人:汪春红。林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马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汪春红在(2015)衢开执民字第20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杜小仙银行存款人民币10273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瑞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