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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两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两民初字第86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76年10月13日,汉族。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6日,苗族。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3月17日在两当县鱼池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2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张某某在女儿刚满3岁时就离家出走,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已超过二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有:2008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到两当县鱼池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一份,鱼池乡政府出具的办理结婚登记证明一份,以上3份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婚姻关系;婚生女张某甲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2009年2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被告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一份,显龙乡显龙村村委会出具的被告张某某2012年2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后,未再返回显龙乡野林村。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17日在两当县鱼池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2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2012年2月4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办理结婚登记证明、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证明一份为证,并经庭审查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被告于2012年2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张某请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应予以准许。由于张某某下落不明,不能履行对婚生女张某甲的抚养义务,张某甲继续随张某生活,由张某抚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张某与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随原告张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的生效,需由两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审 判 长  杨晓燕审 判 员  尹仁喜人民陪审员  陈开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能继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