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贺付志与杭州群凯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付志,杭州群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7号原告:贺付志。委托代理人:段红星。被告:杭州群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付志与被告杭州群凯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4日通知原告贺付志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贺付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