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泽山与钟诗文、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山,钟诗文,钟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郭泽山,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钟诗文,男,1961年8月3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告钟剑,男,1990年7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系被告钟诗文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泽山与被告钟剑、钟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泽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泽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郭泽山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巫龙金人民陪审员 钟志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