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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文荣申请执行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荣,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荣,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地址安阳市郑家村。申请执行人王文荣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06)文民高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228262.94元及所欠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文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