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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贾某与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褚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贾某,女,1995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刘洪,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褚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