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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被申请人李能志、曹莉计生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能志,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C}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楼行审字第9号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新路口楼区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李能志,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红日机械厂**栋***号。被申请人曹莉,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红日机械厂**栋***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岳楼计生征字(2012)第1204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能志、曹莉夫妇违法生育第二胎,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岳楼计生征字(2012)第1204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41199元。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楼计生征字(2012)第1204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李能志、曹莉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17元,由被执行人李能志、曹莉共同承担。审 判 长  鲁长斌审 判 员  万文华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卓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文书编号(2015)楼行审字第9号文书拟稿人鲁长斌报批时间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告李能志、曹莉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一、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楼计生征字(2012)第1204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李能志、曹莉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17元,由被执行人李能志、曹莉共同承担。承办人意见庭长审批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