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牟银康与被告杨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银康,杨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70号原告牟银康,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永祥,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银康与被告杨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永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聂季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丽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