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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牟银康与被告杨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银康,杨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70号原告牟银康,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永祥,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银康与被告杨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永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聂季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丽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