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一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淮南市精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精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淮南市精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02042-4。法定代表人:杨连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庆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淮南市精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卓耕广场鞋帽城6套商品房(房屋编码分别为3413xxx1619-6x1、8x8、10x8、17x1)予以查封。申请人淮南市精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王莉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宿字第2xxx**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南市精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宿州市卓耕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卓耕广场鞋帽城6套商品房(房屋编码分别为3413xxx1619-6x1、8x8、10x8、17x1)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淮南市精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王莉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上述房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庆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