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垣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垣曲县源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张玉萍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垣曲县源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张玉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垣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垣曲县源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弟宝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萍,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垣曲县源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玉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垣曲县源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垣曲县源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由原告垣曲县源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自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荷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