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吴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1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地段时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被告人吴某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随后,被告人吴某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救治时被交警查获。当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被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冉某的证言、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董海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