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法民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曹玉曼与葛保军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曼,葛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曹玉曼,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葛保军,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曹玉曼与被执行人葛保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保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葛保军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