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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36号申请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宗武,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徐运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伍佰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