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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孙金松与彭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松,彭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孙金松。被告彭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松诉被告彭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彭宝辉在宁津县农业银行新星分理处帐号:62×××68的存款5200元予以冻结六个月,字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超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