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向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鹤刑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绰号“花桥、同同”),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4年6月5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4)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向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市第二中学路口处,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谢某毒品海洛因小包子一个。2、2014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在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公交公司门口处,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尹某毒品海洛因小包子一个。3、2014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在怀化市芷江路聚福花园门口处,以4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尹某毒品海洛因小包子一个。另查明,被告人向某因吸毒于201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话详单、证人谢某、尹某的证言、被告人向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滕 莉人民陪审员 周 利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 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