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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一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段爱明与栗智、黄浦军、孔元文借款合同纠纷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一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栗智。委托代理人朱锦国,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爱明。原审被告黄浦军。原审被告孔元文。段爱明与栗智、黄浦军、孔元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栗智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