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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义良和孙振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军,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于丹东市,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乙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义良,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振菊,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义良和孙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我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孙振菊工资收入5250元,申请人已收到上述款项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汝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