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漯民一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田庆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王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田庆华,王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民一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负责人:朱富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长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庆华,女,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振如,漯河市召陵区姬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娜,女,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负责人:王征,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庆华、王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田庆华于2014年2月17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丽娜、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合计183356.65元(审理过程中变更为120000元并撤回对太平洋财险漯河支公司的起诉)。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郾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长瑞,被上诉人田庆华的委托代理人张振如,被上诉人王丽娜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XX刚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楚军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