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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黄XX与吴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49号原告:黄XX委托代理人:薛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XX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