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融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融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6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赛顿中心C座12层0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刘立鹏,区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华,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竞男,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融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第29号。法定代表人刘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懿,天津融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融瀚投资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