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二终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桐城市兄弟塑料有限公司与黄立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立庭,桐城市兄弟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二终字第00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立庭。委托代理人:王长林,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桐城市兄弟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双港大道。法定代表人:程贵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霞珍,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立庭因与被上诉人桐城市兄弟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勤勤审 判 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