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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珍与被告陈延辉、温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珍,陈延辉,温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陈桂珍,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延辉,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温丽萍,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珍与被告陈延辉、温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珍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桂珍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