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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容加政与汤宝贵、袁文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加政,汤宝贵,袁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容加政,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邬勇刚,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汤宝贵,无职业。被执行人袁文娟,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汤宝贵、袁文娟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容加政返还5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容加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857.5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4、承担执行费用658元。但被执行人汤宝贵、袁文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5条、36条、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宝贵、袁文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40.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彭惠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