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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俞福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开发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开发区支公司,俞福才,王志前,陆红星,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芡河路西。负责人:邢戬,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307线蒙城九中西金色家园路。负责人:邵光荣,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福才。委托代理人:XX武,武义县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红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凤凰湾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任家新村79号。法定代表人:王纪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开发区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俞福才、王志前、陆红星、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4)金武东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开发区支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上诉期限内申请撤回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与俞福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朱 红 彦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