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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吴海珍与上海湘郁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珍,上海湘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402号原告吴海珍,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孟建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湘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玉婷,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勇,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珍与被告上海湘郁餐饮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珍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海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海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50元,由原告吴海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玮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