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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363号原告闫某某,现住前郭县。被告李某某,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