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363号原告闫某某,现住前郭县。被告李某某,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