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邦邦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邦邦建材经营部,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邦邦建材经营部,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被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48号。法定代表人詹金国。被告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南六支沟西(8)。法定代表人匡春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邦邦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邦邦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邦邦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邦邦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邦邦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付)。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