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潘海涛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海涛,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保字第3号申请人:潘海涛,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712190032,住杭州市上城区春江花月晓风苑4幢2单元202室。被申请人:张旭,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潘海涛与被申请人张旭、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后,于2015年1月13日将申请人潘海涛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旭银行存款人民币368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旭银行存款人民币368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蓓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