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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朱夏生、朱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朱夏生,朱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代表人:汪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洁,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晓燕,该××员工。被执行人:朱夏生。被执行人:朱美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特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夏生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南路69弄6号402室房地产、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曙光路9弄1号1004室房地产、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兴业大厦汽车库(-1-93)车库、被执行人朱美娜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5-1)(5-6)办公用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朱夏生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南路69弄6号402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家居用品);二、拍卖被执行人朱夏生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曙光路9弄1号1004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中央空调设施);三、拍卖被执行人朱美娜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5-1)(5-6)办公用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被执行人朱夏生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兴业大厦汽车库(-1-93)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