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杜某诉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0583号原告:杜某,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李丹,女,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盘锦市人,盘锦市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汪某某,男,1982年11月10日生,满族,盘锦市人,打工人员,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 林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