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栗长远与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XX、任现超、石德平、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郑州亚辰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长远,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XX,任现超,石德平,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郑州亚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523-1号原告栗长远,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爽爽,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现超,总经理。被告任美玲,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被告XX,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任现超,男,1967年2月1日出生。被告石德平,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被告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美玲,总经理。被告郑州亚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春晖小区。法定代表人石德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栗长远诉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XX、任现超、石德平、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郑州亚辰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长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XX、任现超、石德平、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郑州亚辰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徐传立以其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9层1906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号)、1908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号)及1910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号)的房屋为原告栗长远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栗长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XX、任现超、石德平、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郑州亚辰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传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9层1906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号)、1908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号)及1910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804**号)的房屋。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栗长远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