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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鹭明家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鹭明家电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吉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福建省三明鹭明家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连固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北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浙江吉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法定代理人赵文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增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申请人福建省三明鹭明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由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4年11月19日开出的,票号为4020005120839631,金额为35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发出公告(公告刊登在2015年1月4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的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三明鹭明家电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