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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0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冯法义诉姚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法义,姚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03593号原告冯法义,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姚峰,男,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法义诉被告姚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法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法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跃宇二0一五年月一日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