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林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马正仁与珲春益鹏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正仁与珲春誉鹏房地产开发公司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珲林民初字第66号原告马正仁,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被告珲春誉鹏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仁诉被告珲春誉鹏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仁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8.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马正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朴哲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文花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